山城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山城区,位于河南省鹤壁市中北部,地处太行山东麓,南临淇滨区,北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安阳市,东接汤阴县,总面积176平方千米,总人口23.82万人,是河南省重工业基地,煤炭、电力、化工、电子、仪器仪表、陶瓷、机械制造、纺织、食品、军事工业发达。山城区原是鹤壁市委、市政府驻地,历史上是一座古城,战国七雄之赵国初期曾在山城区建立首都中牟,并由此走向强盛,是赵国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的重要转折时期。山城区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曾为赵国首都39年。有汉冶铁、宋元古瓷窑遗址。公元前510 年,齐桓公山城区设中牟邑。1947年6月10日,晋冀鲁豫大军首长刘伯承、邓小平等在辖区石林镇法隆寺召开重要军事会议,研究制定了强渡黄河、挺进大别山的进军方案,如今这里仍保留着会议遗址。2010年12月31日,山城区辖5个街道、1个乡、1个镇:红旗街道、山城街道、鹿楼街道、汤河桥街道、长风中路街道;鹿楼乡、石林镇。